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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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522号

发布时间: 2016-11-30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7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什集镇行政村杨岗村0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411274516。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鹿眠村地段名“田尾”佛山市南海银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7185423-0。

法定代表人:易勇良。

被执行人:易勇良,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新街路727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006205419。

被执行人:胡余发,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棉船镇朝阳村七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6910150315。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易勇良、胡余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凯杰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华偿还货款126951.6元并计付相应利息,易勇良、胡余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易勇良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D8C56汽车,被执行人胡余发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444KS汽车,本院已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7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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