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04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一路7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76383414-2。
法定代表人:何锦珠。
被执行人:刘欢欢,男,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汪鹏乡宋集村第八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004042114。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欢欢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南)安监管罚〔2015〕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刘欢欢应缴纳罚款200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址地位于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委托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