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宇恒模具材料经营部,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盐南线沙涌段与佛山一环交汇处佛山市科艺模具城A座04号。
个体经营者:高月凤。
被执行人:冯国辉,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凤头村平寨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42619740524117X。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智沣模具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里水镇甘蕉上街村甘蕉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345459-9。
独资经营者:冯国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宇恒模具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智沣模具厂、冯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智沣模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8046元并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债务利息,佛山市南海区智沣模具厂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执行人冯国辉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2553.9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划拨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智沣模具厂的银行存款2707.32元,并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冯国辉的住所在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委托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