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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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367号

发布时间: 2016-11-30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叶菌,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南塘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012030022。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11-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5170123-3。

法定代表人:冯水飞。

被执行人:冯惠婷,女,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龙潭西环街东十五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912224120。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菌与被执行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冯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冯惠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致函该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冯惠婷的部分财产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得款为执行费9463.11元,另本院(2016)粤0605执8716号案也对被执行人冯惠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36-37座首层P118号商铺进行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也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也于2016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惠婷持有案外人广东绰悦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40%股权,查封期为3年,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同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也已经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胡兴贤  

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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