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恢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文珍,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碧山镇川主村4组9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912315023。
被执行人:李振中,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长阳铺镇大埠头村下师组12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504128619。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文珍与被执行人李振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振中对保险赔偿外应得赔偿款107221.15元(不包括先行赔付的10000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06.74元(已预交3507.53元),被执行人李振中负担案件受理费6508.32元,其中3000.79元应于支付前项确定之款日一并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车牌号为湘E3K072的车辆,以及被执行人在湖南省邵阳市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向邵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相关查封手续,根据反馈,上述车辆是一辆已报废的普通摩托车,无法查封;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129358128573,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城北分理处,冻结限额为112181.56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账号:9559981120745241419,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邵阳长阳铺营业所,冻结限额为112181.56元,实际冻结8.36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恢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