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73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雅盛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沙步工业区横三路9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旺。
被执行人:杨永才,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本江村04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410094997。
被执行人:何凤玲,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水金山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508021821。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雅盛内衣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才、何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永才、何凤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服装辅料货款2795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13.35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凤玲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086610056078,冻结限额287463.25元,实际冻结296.89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09月01至2017年09月01日)。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位于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31日委托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7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