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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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657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6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益欣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委会对面A座2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39801968-3。

法定代表人:高苏梅。

被执行人:佛山市熠胜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水口村步头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27461-5。

法定代表人:白海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益欣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熠胜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熠胜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126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62.60元、财产保全费1126.30元,合共2488.90元应于欠款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20000元缴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1806.63元,余款18193.37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确认被执行人尚欠109907.79元,约定:1、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前、11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2、如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可依照原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数额及利息全额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6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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