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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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410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6410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波,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7号2座9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609020057。

被执行人:谭军英,女,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7)西园泾8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909263721。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万波与被执行人谭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军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07000元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67.9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共10887.95元,被执行人负担8801.5元并应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6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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