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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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193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6193号

申请执行人:纪承礼,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盘县老长镇南星村一组18-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06151618。

被执行人:谭纪平,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奎阁街道办事处三桥村5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02274054。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七层,组织机构代码:98187475-9

法定代表人:袁建安。

被执行人:廖红新,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乡广文铺镇1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0103571X。

关于申请执行人纪承礼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红新、谭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谭纪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提供劳务人员受伤赔偿金136207.12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红新对前项所判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90.52元并应于赔偿款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61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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