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97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东嵘纸类包装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畔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97146-8。
负责人:何有荣。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美图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西线公路西边头甘蕉工业区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7106-1。
法定代表人:王正道。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东嵘纸类包装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美图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美图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货款476849.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452.74元、财产保全费2904.24元,合共11356.9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与欠款本息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9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