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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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824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灿强,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路口镇范家村磨下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005086010。

被执行人:黄少开,女,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鹤峰岑岗村中心一街北区三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006034026。

被执行人:黄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孟塘镇石古村9社5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312108492。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灿强与被执行人黄强、黄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丐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55693元及从2014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和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009.9元、财产保全费2093.26元,合共5103.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5027.16元。被执行人黄少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少开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少开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贺灿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黄少开的追索,被执行人黄少开在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本案另一被告龙忠义也是以这种方式终结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双方均按协议履行完毕。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虽然被执行人黄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资中县,但其长期在外工作且拖欠债务较多,没有委托调查的必要,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少开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消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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