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7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双盛合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01261516。
被执行人:蒋爱民,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瞿溪路937弄10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102210039。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西一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L6510364-4。
经营者:蒋爱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7月工资3741.94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7月高温津贴共270.97元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341.94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佳鑫鞋材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蒋爱民,本院依法追加蒋爱民为被执行人,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蒋爱民的银行账户(账号4682030212270221,开户网点: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木桥支行,冻结限额19545.17元,实际冻结180.41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账号6228480084432503518,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金沙洲支行,冻结限额19545.17元,实际冻结69.2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账号6221885882008578491,开户网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市太行营业所,冻结限额19545.17元,实际冻结104.67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1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