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30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彤粤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月池甘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392439G。
法定代表人:乔建伟。
委托代理人:张胜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丽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上巷村委会骆金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059198-2。
法定代表人:余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彤粤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丽业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丽业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695元并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73元(同上述款项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将人民币10201.04元缴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扣除执行费201.04元,余款1000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委托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催办,该院仍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