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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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213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玖杰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上约村冲下右3号。

投资人:何文娥。

被执行人:宋家豪,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38号3栋3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502030511。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莱鞋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工业区。

投资人:宋家豪。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玖杰鞋材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莱鞋厂、宋家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莱鞋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1100元并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莱鞋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执行人宋家豪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61元、财产保全费1225.5元,合共2786.5元并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102.45元后,余款2764.0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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