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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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031号

发布时间: 2016-11-0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0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麦宗权,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东胜村91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912236034。

被执行人:关俏红,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英明忠义村新德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907282524。

被执行人:梁劲松,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碧桂园水漾林风10座408,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905184314。

关于申请执行人麦宗权与被执行人梁劲松、关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劲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宗权偿还借款4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650元予申请执行人。关俏红依法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俏红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569H5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及车牌号为粤YUG345的汽车(第二轮候查封),由于查封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未能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692.24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属被执行人梁劲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碧桂园水漾林枫10幢408的房产及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F型地下车库FC079号的汽车位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材料已转交大沥法庭案件主办法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梁劲松的房产处理中,本案待分配,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5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李瑞平    

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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