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景添,男,汉族,1946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明二村21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4605043611。
被执行人:吕祺伟,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星村16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08023616。
被执行人:黄嘉亮,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星村7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309263619。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景添与被执行人黄嘉亮、吕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吕祺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截至2015年10月19日的利息2812元,并以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执行人黄嘉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黄嘉亮存放在黄松锦名下的股份分红款30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2950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委会联星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黄嘉亮、吕祺伟所有的村民股份分红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执行了2950元,未执行5887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6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