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4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景添,男,汉族,1946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明二村21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4605043611。
被执行人:易俊杰,男,汉族,1992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伴岗村大厅东一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11043618。
被执行人:吕祺伟,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星村16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08023616。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景添与被执行人易俊杰、吕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易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该款自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吕祺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吕景添的反映,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易俊杰在南海区里水镇北沙伴岗村的各项分配款及所有收入、被执行人吕祺伟在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星村的各项分配款及所有收入直至扣满本案金额止。期间,申请执行人吕景添与被执行人易俊杰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吕景添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共计21000元,本案了结。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4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