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胤昌、佛山市南海雄企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兵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90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兵与被告吴胤昌、佛山市南海雄企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及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二、被告吴胤昌、佛山市南海雄企模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兵归还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为218000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梁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0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