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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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412号公 告

发布时间: 2016-10-28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20529061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641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合生君景湾君锦庭3座501号房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5797元以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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