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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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052号公 告

发布时间: 2016-10-28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燕飞、广州市荔湾区飞怡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誉泰机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605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燕飞、广州市荔湾区飞怡鞋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誉泰机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南海区誉泰精密机械厂)支付货款175500元并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11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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