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万治: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你(公民身份号:433122197408188018)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444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819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归还鉴定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 1月17日9时 00分、9时1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