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2016)粤0605民初13679号公 告

发布时间: 2016-10-28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陕西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367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2558.74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为6920.23元),两项合计59478.9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 12月21日11时 00分、11时1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