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照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存智与被告杨照龙、李鸿斌、杨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361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杨照龙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8000元、利息12348元(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及支付律师费6000元,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合计116348元;2、被告李鸿斌、杨国贤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 12月21 日10时 30分、10时4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