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武修龙: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茵与被告尚兵、武修龙(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907263818、4224291971070352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184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3554.44元,以上本息暂计为293554.44元);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 11月16 日10时 00分、10时1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