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鸿才:
本院受理原告蔡泳仪与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吴鸿才、第三人周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75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泳仪归还借款本金10674569.84元并自2014年10月22日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二、被告吴鸿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泳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199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952.2元,由两被告按上述第一、二项责任方式负担97997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就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