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麦家良、麦励卓: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311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1-5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8月15日合共471天利息为4971.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