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77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972.08元、利息4875.89元(合计76847.97元)及逾期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从2013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