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桂甜:
本院受理原告洪智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52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1%自2016年7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2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