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传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茵与你、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18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4日起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为17353.17元,以上本息暂合计47353.1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