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全、贾信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康电器有限公司与你们、柳学利买卖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963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858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18580元货款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11837.74元(按年利率4.75%上浮30%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逾期582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1至3项诉讼请求,共计130417.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