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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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106号 公告

发布时间: 2016-10-2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亿康鞋业有限公司、李映辉、李军辉、邱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甄耀德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810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亿康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507元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为14478元,以上合计162985元;2、被告李映辉、李军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彭建华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里水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