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102号
申请执行人:普力斯科精密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大道175号124栋、125栋,组织机构代码:70542277-8。
法定代表人:王剑奇。
被执行人:佛山市成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04284-5。
法定代表人:胡永志。
关于申请执行人普力斯科精密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成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成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0000元及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里水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19501040011414,冻结金额为522756.38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除此之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粤0605执5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