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873号
申请执行人:黄炳强,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夏塘路华苑小区二街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402041250。
被执行人:胡楚用,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8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7210010039。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炳强与被执行人胡楚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内容:一、申请执行人黄炳强与被执行人胡楚用均确认双方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6月21日终止履行;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21日使用费36350元及赔偿款6600元,共计42950元;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上列第二项所涉及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4000元,余款1895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双方同意上述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里水支行,户名黄炳强,账号2013023401025192651。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黄炳权有权就被执行人所有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436.88元由被执行人自愿负担并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YP2505号的汽车,由于没有处理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该车,另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粤0605执5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