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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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956号之一

发布时间: 2016-09-22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5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也代码:19378207-9。

被执行人:梁海燕,女,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岗联蒲北村大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403047224。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梁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632.40元、利息2053.49元、滞纳金1126.76元,合共22812.65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7日止,2015年11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35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47元、财产保全费231.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VL549的汽车(轮候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另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11号一座1317号的住房,但该房产已被四家法院共五案查封,所以本院没有对该房产采取查控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参与房产拍卖的分配并对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不要求法院处理,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粤0605执5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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