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7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
负责人:陈南欢。
被执行人:何英秀,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红旗村红东14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104125746。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英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英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2204.17元、滞纳金1083.4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的利息2785.83元,以及本金12204.17元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3.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RA812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了执行费101.88元后,余款1572.2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7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胡兴贤
执 行 员 黎瑞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简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