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维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富安工业区富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谭金豪。
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柏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巫庄经济合作社东路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维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柏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勒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柏卫浴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298.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164.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和柏卫浴有限公司不在其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巫庄经济合作社东路工业区1号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