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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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67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9-12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67-2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友,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文教金叶村凤凰街三巷17号,居民身份证号:440682198601204013。

被执行人:何凤记,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立村村立村屯92号,居民身份证号:452129196905111815。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国友与被执行人何凤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凤记应赔偿699.84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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