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南荣塑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河村石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古井镇鸦岗村沙场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南荣塑料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加工价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巫伟文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