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9-12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赖裕茼,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湖居委会荔园路四巷,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09060029。。

被执行人:佛山市柏丽森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村中学塘谭桥工业区第一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辰璋。

关于申请执行人赖裕茼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柏丽森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柏丽森门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533432元、利息1448793.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借款4533432元从2014年9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6.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与借款本息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自行将执行费57841.74元缴纳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铸强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