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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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6-09-12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曾会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居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高城乡西村庙下组3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210231269。

委托代理人:郭新民,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居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乐德镇南华村11组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607164272。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会秀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平应偿还欠款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15%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1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经调查,函复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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