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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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号公 告

发布时间: 2016-09-02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天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437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天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洋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124元及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696.8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预交的5696.86元,则由原告申请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