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12432号公 告

发布时间: 2016-09-02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243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27.7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109.11元(按每日欠缴费用的1‰计算,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公摊电费113.6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310.25元,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以上四项合计共1560.71元;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 11月16日10时 30分、10时4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