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太平、赵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彭卓敏与被告你(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607030051、51052219790727128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020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3.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每月6660元,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共139860元,以上各项共计472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 11月7 日9 时 30分、9时40 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