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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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748号公判决

发布时间: 2016-08-15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槟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你(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2120696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574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030元及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利息5378.88元;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690.7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73元,被告负担67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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