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吉鸿鑫鞋业有限公司、蒋吉林:
本院受理原告江丽媚与被告佛山市吉鸿鑫鞋业有限公司、蒋吉林(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209292576)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1979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吉鸿鑫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丽媚偿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30000元并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江丽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吉鸿鑫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预交的550元则由原告申请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