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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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668号公告诉状

发布时间: 2016-08-15部门:里水法庭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汤志坚、李红、汤志明、汤少敏、汤淑英、潘锡根:

本院受理原告邝锡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96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汤志坚、汤志明、汤淑英、崔宏坚向原告返还借款3200000元(其中1500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9‰每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0750元,1700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8‰每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47600元);2、被告李红、汤少敏、潘锡根、何绮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30分、9时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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