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三松手袋厂、韩叁松、刘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政龙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三松手袋厂、韩叁松、刘慧敏(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110121817、432426197312232361)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851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庭前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24570元及利息9501.45元(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10日,合计134071.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巫伟文、代理审判员麦上康、人民陪审员李杰安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巫伟文担任。本院定于2016年10月 24日10时30 分、10时 40分在本院里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