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达司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搓路569-583号横滘大厦西侧自编北侧锦成商务楼二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06816978-5。
法定代表人:胡仰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岗美沙工业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7858-1。
法定代表人:邓汉忠。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达司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1343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3.1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银行账户等财产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及处理,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该院分配,本案分配得款9335.92元,本院将该分配得款9335.9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2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