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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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309号

发布时间: 2016-08-11部门:里水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3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金牛皮革店,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濠畔鞋材皮革五金批发广场鸿运分场B22号。

个体经营者:林宣坚。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岗美沙工业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7858-1。

法定代表人:邓汉忠,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金牛皮革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耀烨鞋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2.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银行账户等财产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及处理,本院于2106年4月29日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该院分配,本案分配得款25000元,本院将该分配得款2500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岑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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