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353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信和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夏塘路段新天地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7924620-6。
法定代表人:郑小宁。
被执行人:甘桂英,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明二村23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20402554X。
关于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信和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甘桂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69435.5元予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为0,冻结期为一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3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越雄
执 行 员 陈朝辉
执 行 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岑家辉